離職檔案多久可以銷毀(員工檔案保存多久可以銷毀)
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離職檔案多久可以銷毀?
作為人力資源從業者,日常中我們除了與人打交道,還要和數不勝數的紙質材料打交道。由于工作要求的特殊性,部門中的每一頁紙都不能隨意丟棄,而是進行銷毀。同樣的,與員工有關的任意文件、資料,也不能隨意銷毀,因此要說公司紙質資料最多的除了財務部門,恐怕就是人力資源部門了,因為公司所有員工的檔案都由人力資源部門進行保存。
那么有的小伙伴就會問了,員工離職后,他的檔案資料也不能銷毀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因此,離職員工的合同文本及其相關資料需要保存。
為避免相關勞動風險,HR們在實操中切記做到以下幾點: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員工離職后,用人單位應該保存離職員工的勞動合同及其相關資料,如勞動合同、考勤資料、工資相關資料、在職時考核資料、離職資料(勞動者提出離職的書面文件或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達成的協議等文件)及其他檔案信息等。
員工檔案保存多久可以銷毀?
一、員工離職檔案保存期限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也就是說一般可保留兩年,期間可通知離職員工將檔案轉走,如果公司條件允許的話,可一直為其保留,避免以后的糾紛。
二、員工辦理辭職和離職的流程
1、員工原則上應提前三十天(試用期提前三天)將書面《辭職報告》交到單位人事部門,并領取離職手續表。人事部門對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了解其離職原因并做記錄。
2、按照離職手續表辦理相關手續:
(1)離職員工將離職手續表交部門負責人簽字。如果屬于部門主管以上崗位,可能需高層領導批準簽字。
(2)由離職員工所在部門的助理向離職員工收回工作證,員工手冊,工作服,辦公用品,確認上交無誤后由助理簽字確認。
(3)由財務部檢查離職員工與公司在財務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項,出差報銷),如有拖欠當場清還,無拖欠則由財務部在離職手續表上簽字確認。
(4)離職員工在得到離職手續表上所有需要的簽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5)人事部安排人員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手續;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同時封存離職員工的公積金。如離職員工需要轉移公積金則由人事行政部根據其所提供的新賬戶進行轉移,如需取出則由員工自行辦理。
(6)人事部在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7)人事部將離職員工的檔案重新歸檔,同時結清工資。
三、單位遲遲不出具離職證明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的救濟方式主要有兩種:
1、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即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2、當未拿到離職證明造成了損失,如未來到新單位報到時因為沒有離職證明造成無法報到等后果,可以要求原來的單位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第十三條 按規定需要銷毀檔案材料時,必須經單位主管檔案工作的領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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